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高商事登记工作效率,完善商事主体名称登记管理机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激发市场活力,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列明在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情形和字样,并在申报登记系统内做必要限制。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适用于全市企业(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申报业务。但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的,仍保留名称预先申报制度。
放宽名称中使用“国际”字样的限制。允许商事主体根据需要在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前使用“国际”字样作为行业限定语。
放宽名称构成中行政区划的使用限制。允许商事主体根据需要在名称中冠以行政区划或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放宽集团公司名称登记限制。设有不少于2家子公司的商事主体可以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允许新设立集团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其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放宽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用语的使用限制。商事主体名称中可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但应当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所从事的行业或者省略行业的商事主体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放宽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的限制。允许新设立商事主体根据需要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
取消名称变更时限的限制。商事主体名称经申报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申报变更,登记机关无需审查申报变更的原因。
拟申报的企业名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英文字母、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或标点符号等;
拟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反党、反政府、有违公序良俗、带有歧视性或引人反感的字眼,否则可能被商事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而被要求纠正;
拟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侵犯他人的企业名称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您申报企业名称前,应慎重考虑拟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会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近似,或可能与其他商标或知识产权冲突,否则在名称申报注册后,可能会受到其他权利人投诉而面临名称争议评审、仲裁或民事诉讼的风险;
如您使用的企业名称已被商事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经名称争议评审机构裁决、仲裁机构裁决、法院判决、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为应予纠正的企业名称,您应积极配合商事登记机关在限定的期限内变更企业名称,否则该企业可能被商事登记机关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注册号取代企业名称,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2010年9月25日,原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推行内资企业名称网上集中登记和电子名称证制度,开放企业名称库,实行企业名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发放电子名称证,实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在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方面的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2011年1月1日,将企业名称集中登记的范围拓展至外商投资企业,实现了全市企业名称全流程网上登记。
2013年9月,实现了企业名称调整延期、名称证注销等部分业务的网上自动审核功能,进一步提高了名称登记的便利性。
2014年11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国家工商总局报送了《关于请求授权深圳市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在全国率先提出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的改革思路。
2015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批复同意授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工商企注字[2015]47号)。
2015年7月1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服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实行个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服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实行企业冠广东省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服务。